抚州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五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的事项;(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事项;(三)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其他事项;(四)依法属于本市立法权限,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五)依法属于本市立法权限,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