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其他事项;

(四)依法属于本市立法权限,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依法属于本市立法权限,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