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六条有效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外,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