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立法工作沟通协调、立法计划督促落实、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