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立法工作沟通协调、立法计划督促落实、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