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