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的;
(三)未定期举办学生运动会的;
(四)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未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和视力状况监测,或者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告知学生家长的;
(六)未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扩散或者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
(七)未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组织测试或者测试数据弄虚作假的;
(八)将学校体育场地挪作他用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