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的;

(三)未定期举办学生运动会的;

(四)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未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和视力状况监测,或者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告知学生家长的;

(六)未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扩散或者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

(七)未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组织测试或者测试数据弄虚作假的;

(八)将学校体育场地挪作他用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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