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四条有效沿海和内河水域所在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搜寻救助应急反应机制。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海上险情信息报告或者海上搜寻救助机构的指令后,应当立即就近组织船舶、设施、人员进行搜寻救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