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海上搜寻救助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力量建设:(一)指定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及其装备作为社会救助力量;(二)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海上搜寻救助队伍;(三)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专家人才库;(四)建立完善海上搜寻救助保障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