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三条有效救助方对遇险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报酬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