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二)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三)及时化解本单位职工的家庭纠纷。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