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九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具体措施;(二)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三)及时掌握和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矛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