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一条有效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确定,且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按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计算超过一百人的,一百人以上的部分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