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职工代表应当由企业的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