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条有效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设立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分级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的职权、组织制度、会议程序、议事规则等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