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