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本级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