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