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