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