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登记机关或者备案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