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由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