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第十四条已废止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期限;(二)商品房坐落地址、幢号、房号、结构、层次、建筑面积;(三)商品房用途;(四)商品房销售价款及付款方式;(五)交付使用的日期;(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