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期限;

(二)商品房坐落地址、幢号、房号、结构、层次、建筑面积;

(三)商品房用途;

(四)商品房销售价款及付款方式;

(五)交付使用的日期;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