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第十三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五)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