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第十五条已废止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