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下列行为:(一)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二)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搭盖;(三)损坏公共照明、绿地等共用配套设施;(四)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五)擅自占用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摆摊设点经营。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