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二)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不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三)在指定位置进行商品加工、处置;(四)不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经营。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