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垃圾、乱排污水;

(二)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搭盖;

(三)损坏公共照明、绿地等共用配套设施;

(四)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五)擅自占用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摆摊设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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