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商品交易市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市场内商品按照市场管理要求划行归市、分类摆放;(二)配备必要的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三)制止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保持市场干净整洁;(四)监督商品加工、处置在指定位置进行;(五)规范市场车辆停放,确保市场道路畅通;(六)清除市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堆放、乱搭盖;(七)制止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经营。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