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居民饲养犬、猫等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