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经主任会议决定,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以及废止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