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经主任会议决定,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以及废止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