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是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只听取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会议对该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当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主任会议决定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会议进行审议。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审议后进行表决。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分歧仍然较大,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