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检验与市场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人参种植者、加工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种植、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质量负责。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人参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农残、重金属等指标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