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加工及质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人参种植年限不得低于4年。用于加工红参的人参,生长年限应当不低于5年,并建立红参年代身份证制度。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