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检验与市场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人参市场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特产、质监、工商、卫生、药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人参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