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人参种植者、加工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种植、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质量负责。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人参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农残、重金属等指标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