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