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方案和任务完成情况。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计划,每半年报告一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