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