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商务、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有关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