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和管理制度;

(二)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

(四)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代理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五)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分包、转包和其他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