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九条已修改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四)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六)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