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八条已修改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