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四)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六)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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