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范围的爱国卫生工作,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