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污染的土壤未进行修复和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修复和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