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污染的土壤未进行修复和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修复和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