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产生的污泥未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