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节 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坚持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和处置建筑、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